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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生活息息相关!带您回顾胎儿受赠房子相关规定?

时间:2025-06-14 05:06:28

您在生活里有没有担心遇到那些麻烦事适合青少年的法律常识,却又不知道怎么办?《民法典》就能给您解决这些难题,它和每个人生活紧密相连,从生到死全程护航,非常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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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的权益保障

《民法典》第十六条有相关规则,正常来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结束。但要是在遗产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这些情况时,胎儿就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出生的孩子同样对待。比如说某家老人去世,留下一些财产,他没出生的孙子就能参与继承。要是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话,那民事权利能力就自始不存在了。

就算胎儿出生后只存活了一会儿,他也是有权利能力的。比如张三去世的时候,他妻子肚子里有孩子,等孩子出生后活了几分钟就死亡了,这个孩子也有权利继承张三的遗产

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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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过同意、追认才行。不过,如果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像接受别人送的生日礼物,或者和他们年龄、智力能相适应的,自己就能做。10岁的小红用零花钱买了个小发卡,这在她能决定的范围里。依据第二十条,不满8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得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要是这时候小孩用手机大额充值,那是可以退款

占座霸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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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遇到“占座霸座”的事,也就进行些道德谴责。《民法典》施行后可不一样,它把这变成了具体的法律规定,既约束霸座人的无赖行为,也保障了被侵害财产权益人的权益。要是您坐火车或者飞机碰到有人霸座,千万别自己和他发生冲突。应该立刻向承运人报告,让承运人去和霸座人沟通处理。您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要是小李坐高铁碰到霸座的,他马上找乘务员来解决,避免了自己和霸座者起矛盾。

紧急救助的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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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救助别人时会担心万一出了事自己要担责。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说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导致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过这里有前提的,就是救助的情形很紧急,需要马上行动,不然损失就不好弥补。有次老陈看到有人晕倒在街上,就对他进行心肺复苏,虽然后来发现受助人有了点轻微损伤,但按照规定老陈不用担责

居住权的规定

有时候人会需要居住在别人的房子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指出,居住权人按合同约定,能够对他人住宅有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设立的时候,根据第三百六十七条双方要书面订立居住权合同。而且一般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除非有别的约定。同时,设立居住权的住宅通常不能出租,要是房主老王把房子给老李设立了居住权,那这房子就不能随意再租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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