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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姻无效情形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5-06-13 22:15:55

婚姻家庭领域常见十大法律问题(一)

《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这些条款,可真是与咱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到底都规定了啥?下面就给大伙细细说说。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后果_婚姻家庭法律常识_婚姻无效情形相关规定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后果

《民法典》第1092条说的就是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财产那可是共同所有,可偏有些个不厚道的,在婚姻关系里背着另一方偷偷卖财产、转移资产。一旦发生这种事,法律就规定,等到离婚分割财产时,这一方就能少分甚至不分财产,这其实就是为了保护另一方的权益,警示那些想动坏心思的人!而且在实务里,如果被侵权这方发现对方有这类行为,就要及时收集证据,这样才能在法庭上占据主动。

因胁迫结婚可撤销婚姻

第1052条规定了因胁迫结婚可撤销婚姻哦!以前,说这个撤销权是从结婚登记那天开始算时间,现在改!变成从胁迫行为结束那天起算,给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一年时间去撤销婚姻!可别想着随便胁迫人家结了婚就能得逞!为啥这么改,就是考虑到有些受胁迫的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可能一直处于被胁迫状态,根本没办法去行使撤销权。还有,这撤销婚姻只能去法院告,不能再找婚姻登记机关这也是为了把把关,保证撤销婚姻的公正和严肃。

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

这条确实是《民法典》新增的,第1053条规定了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以前,“婚前得了医学上不适合结婚的病,婚后还没治好的”就算婚姻无效婚姻家庭法律常识,现在民法典这么改也是从保护婚姻当事人权益这方面考虑的。要是婚前有一方有重大疾病,瞒着另一方就结婚了,那另一方就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时间里,可以去法院请求撤销这个婚姻。其实这也是给咱们新组建家庭的已婚人吃一颗定心丸,大家彼此坦诚,对重大疾病要诚信告知。

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拥有同样的法律地位,这意义可是很重大的!尽管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些人会对非婚生子女存在异样看法,但在法律层面上他们的地位就是和婚生子女一样平等。他们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婚姻家庭法律常识,同样享有接受他们抚养教育的权利等等。这也体现了咱们法律的公平与人文关怀,一个人的出生,是没办法自己决定的,不能因为父母的原因而让无辜的子女受到牵连去承担那些不利后果。

夫妻间扶养义务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要是另外一方不扶养了,需要扶养的那方有权利要扶养费的。比如说,如果一方生了重病,丧失自理能力或者劳动能力,但另外一方却不管了,也不给钱治病,这种情况下需要扶养的一方就可以去告对方要扶养费。咱可以这么理解这一点婚姻本来就是双方的互相承诺,两人携手共患难同享福,在对方最无助、最需要帮助的时候伸出援手,这既合情合理也符合法律规定。

离婚后子女增加抚养费

新的《民法典》第1085条在子女抚养费这块做了明确规定,如果离婚后子女直接被一方抚养,另外没直接抚养的一方要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咱都知道,物价一直在涨,孩子长大开销也会慢慢变大,如果有必要,子女是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数额的。这样的改动更贴合实际一些,更好保障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费用开支。为啥要强调是“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以前说什么生活费、教育费,感觉有点迷糊,现在改成抚养费简洁又好理解。

那大家说说对于这些规定的变化,你觉得哪一个是最影响大众日常生活?欢迎评论点赞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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