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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意义重大,司法实践问题待整治及规范建议

时间:2025-06-18 05:04:27

在司法实践当中竟有些令人咋舌的现象存在!某些地方居然不依法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也是无故推诿、拖延,甚至是百般刁难这乱象急需狠狠整治一番咧!

法律规定应听意见

刑事诉讼法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在好几个阶段都得听取律师意见!自侦部门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只要辩护律师提要求了,就必须得听取律师意见。还有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之时,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要是辩护律师提要求,那就务必要听取人家的意见,这可都是法律定下来的事

听取方式尚无定论

可这听取意见到底是该具体办案人员来听,还是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听取后再转交给承办部门或办案人员?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个明确说法!实践里面一般就是办案人员直接接待律师但笔者寻思着要是让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接待律师并听取意见,或者接收他们的书面意见大连市同乐中小企业商会,说不定会更便捷、更规范,也更易于实行咧,律师要见工作人员也会方便很多

建议统一听取意见

 检察机关律师意见听取规范 _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_

所以笔者就建议,得让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来听取意见,而且在以后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得把这事给明确规定下来才行!这样才能让听取律师意见这事有章可循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不会乱了套

设立专门接待场所

结合上面说的关于案件管理部门听取律师意见的建议,笔者认为在一楼办案区设立专门的接待室挺好的,可以跟控申部门的接待室统一协调着用!这样子既能给律师提供方便、舒适又设施齐全的场所,还能让律师陈述意见的时候不受干扰真真是两全其美的法子咧。要是律师提交的是书面意见,那接待律师的案件管理部门人员当场接收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律师就可以走人,后续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及时移交就行

规范听取意见行为

_ 检察机关律师意见听取规范 _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听取意见的时候可得弄清楚“听取”的真正含义“听取”就是让律师说,检察人员好好记录,可不是搞什么“交换意见”或者“说服律师”!听取律师意见是单方谈话,检察人员在听的时候可不能泄露案情,也不能随便表达自己的看法,更不能去反驳、蔑视、讽刺律师的意见,这规矩必须得守

全程记录保障规范

检察人员听取律师意见的时候,还应当把整个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这样就能规范司法行为!一旦检察人员被投诉,调取争议时段的录音录像就啥都清楚!另外,在接待室明显位置得贴上提示,说“为保证司法行为的规范性,本室进行不间断录音录像”,而且在听取意见前还得告诉律师。办案部门接到律师意见后,办案人员要马上阅读

所以,大家说说看,这种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听取律师意见的建议,是不是很有必要好好推行实施?还请大家多多点赞、分享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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